药品监管 · 2018-12-28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公告明确一致性评价后续要求:严格评价标准与上市后监管,通过评价品种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与一致性评价联动,纳入目录品种不再统一设评价时限,其他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首家通过后 3 年内完成。
要点:
- 严格一致性评价审评审批,坚持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标准不降低。
-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强化上市后监管。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一致性评价联动,通过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的逐步调出。
- 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
-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企业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评价。
- 逾期未完成评价的,若属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可申请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 建立绿色通道,对一致性评价申请随到随审,加快审评进度。
-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可在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注,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 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药品集中采购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基本药物目录中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