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2-11-30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
国家药监局公告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渠道、时限与材料要求,以及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报告义务,与 202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配套。
要点: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材料。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一次性告知补充。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网站信息等。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并确保每年至少1次检查。
- 备案信息变化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其他信息及时更新。
- 取消备案需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并主动办理取消备案。
- 无法联系或无法现场检查的,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取消备案。
- 备案、变更、取消信息需同步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需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并提交报告信息表。
- 通过多个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需逐个列明相关信息。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细化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部门做好信息归集整理。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