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26-05-07
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
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公告),2026年8月1日施行,共6章35条,废止试行办法。明确医药代表定义为学术推广人员,须具备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接待管理。七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覆盖备案、从业、处罚全链条。
要点:
- 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 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
- 明确医药代表从业条件、备案管理和学术推广活动规范
-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销售任务、统计处方、商业贿赂等行为
- 多部门协同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
来源: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