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9-16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就非首次备案医药代表学历过渡安排、"违规医药代表"公示条件等备案实务问题作出解答。
要点:
-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 非首次备案医药代表因学历、专业不符合规定但长期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的,可凭教育机构出具或学信网可查询的在读证明办理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临时备案。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跟踪医药代表学业进度,取得学历后及时提交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证明材料。
- 医药代表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刑事裁定书等材料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申请在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予以公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备案平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示信息应客观、中立,如实载明违规事实、处置依据,不得添加主观评判描述,不得扩大违规范围、渲染情节。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