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9-15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以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复函山东省药监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要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 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 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来源: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