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09-11
上海|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沪医保办〔2026〕15 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
要点:
- 制定并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为单元,实施动态调整。
-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时应提供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物耗”中的医用耗材,不得让患者自行采购或另外收费。
- 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全量线上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并遵守挂网议价和医保支付政策。
- 医保医用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甲类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20%纳入分类自负,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按比例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外;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 国家、联盟和本市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支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6日起实行,以往不一致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沪医保价采〔2019〕84号同步废止。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