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9-02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药监局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执业药师配备、处方药销售、自助售药机、智慧药房(柜)等作出规范;已取证企业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须符合本办法,其他企业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届满前应达到本办法要求。
要点:
- 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 药品零售企业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
-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不少于规定数量,并持续合规经营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有最低要求,且不得设在地下室、车库等场所
-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需符合执业药师等资格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及营业员等岗位人员
- 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追溯扫码设备,上传药品追溯数据至上市许可持有人系统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经营特定药品
-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需向省药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
-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当日颁发许可证,3个月内核查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