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07-31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6〕24号),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分层救助比例、依申请救助与倾斜救助机制,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要点:
- 县级医保、农业农村、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动态变动名单每月月底前交换。
- 新增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身份退出的自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
- 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纳入防止因病返贫预警范围,超过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防止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90%、不低于50%给予定额资助。
- 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5%左右确定。
- 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不低于70%、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略低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50%。
- 门诊慢特病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 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 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针对偏远山区老年救助对象可探索建立首次未规范转诊容错机制。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在省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 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农业农村、民政部门做好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及目录外费用管控,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